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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王洪自大学毕业工作了12年,在2016年4月1日跳槽进入沪上某传媒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8000元。2016年10月16日,王洪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随即通知王洪:同意其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次日解除。2016年10月17日,王洪到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公司也为王洪办理了相关退工手续。结算工资时,王洪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而公司则认为王洪无权享受年休假,理由有二:一是王洪在公司未做满一年,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二是王洪属于主动辞职,不是因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以王洪主张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要求无从谈起。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结合我国关于企业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王洪是否可以像其主张的那样享有休10天带薪年休假呢(5分)?如果有那么有几天?请说明理由/如果没有,也请说明理由(10分); 2.王洪主动辞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5分)?如果需要那么支付金额为多少?请说明理由/如果不需要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也请说明理由(10分)

【参考答案】

答案:1、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带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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