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已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1、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直接起诉。 2、释放嫌疑人,撤销案件,同时对嫌疑人给予治安处罚折抵刑拘时间。 3、释放嫌疑人,撤销案件。 以上三种做法均是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初是第一种(主要考虑嫌疑人依法判决后留有前科,便于日后各类案件的查处);后检察院称不让起诉,改为第二种;后又感觉刑事案件不应给予治安处罚,便改成了第三种。哪种更合适?
问答题若某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某乙有抢劫、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是否应对某乙再依次立案?若对某乙进行立案,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还是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吗?第83条所指的“发现”是指“工作中”还是“侦查活动中”?还是二者皆是?
问答题若某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活动中,又发现某甲有强奸、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等新的犯罪事实,是否应对某甲的涉嫌强奸、抢夺、抢劫、故意伤害再依次立案,即立案四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前期公安机关对某甲的立案,只能侦查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发现其涉嫌新的其它犯罪,是否意味着只能等立案后才能开展侦查活动?那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