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周某,系某市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2013年6月20日被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6日,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派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周某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周某家属向人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周某被取保候审。侦查中,周某如实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5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5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后,于2014年2月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 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参考答案】
(1)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错误。本案系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直接作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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