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0%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参考答案】
该国企破产程序中有以下违法之处: (1) 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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