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12年6月,望南市修园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紫荆江南小区进行旧城改造。修园区政府根据会议决定,作出《关于做好紫荆江南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宋某等210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拆迁通知。复议机关认为该《通知》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10户被拆迁户不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机关关于该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的定性正确,并最终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及其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法院应进行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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