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张三、俞四、刘五、王六共同组建紫金公司。张三以自己代某甲保管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出资(事件一);俞四将实际价值为60万元左右的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出资(事件二);刘五出资325万元;王六出资75万元。公司聘任曾因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期满3年的魏某为财务负责人(事件三)。次年,公司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一是为了扩大再生产,在公司设立6年之内,即使连续盈利,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事件四);二是以公司不动产为刘五所负债务设置抵押(事件五)。以上两项决议,张三、俞四、刘五、王六均参与表决。不久,王六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李二。请回答下面问题 以下选项,无效的是:______
A.事件一
B.事件三
C.事件四
D.事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