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甲与乙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穷困潦倒,但突然有一天甲发现乙已今非昔比,便向其请教致富秘诀。乙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甲鼓吹了一通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之类的思想。于是甲决意亦从事贩毒活动,遂从乙手中低价购得100克纯度为7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多卖钱,甲灵机一动又在海洛因中掺人100克普通面粉。并转手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获利近万元。其后,甲索性以大量的面粉冒充海洛因,并邀请不知情的丙帮助贩卖。但当二犯携带50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丙并不知道假毒品一事。甲的行为构成( )。
不定项选择被告人范某同某金属厂女工林某(17岁)乱搞两性关系。后来二人发生矛盾而断绝来往。此后林某又与厂青年技术员王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范知道后,在4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强迫林某领其到王家,将王叫出,范即上前,左手抓住王的脖领,右手拿着三棱刮刀对准王的腹部,追问王为何与林乱搞,并指出: 认打认罚如认打,就用刀在脸上划十字;认罚,就把电视机交出来。 王说电视机已卖掉了,范便一手挥舞着三棱刮刀,一边对林某说: 搜搜他的家里,看有什么值钱的。 林某看后说没有。范某又对王某说: 先把表留下。 王说: 表是朋友小李的。 范威胁说: 表是要定了,你再说废话,就捅了你。 王被迫交出手表,林某遂将手表戴在自己手上。范又说: 你必须在明晚8时整到某102路电车终点站前一电线杆处送交8000元。 事后王将上述经过报告公安机关,被告人被抓获。本案中,范某的行为是在( )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