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老王之子小王,因名下无不动产,年三十又三而未婚。老王有一套一居室,遂与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为了解决自身的居住问题,老王与小王约定,老王可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死,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假设我国已建立居住权制度)。后小王将该房卖于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李持房产证轰撵老王,老王据理力争。则下列说法成立的是:
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