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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孙某1995年5月生,200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200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9月将同学李某打致轻伤;201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负刑事责任。

A

盗窃行为

B

抢劫行为

C

故意伤害行为

D

绑架行为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公历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
2008年6月孙某不满14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009年8月孙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9月对故意伤害(轻伤)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10月,孙某已满16周岁,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正确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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